合同是企業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的依據和保障,有效防范合同風險是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企業法務管理研究中心和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合作開展的企業十大法律風險排名調查結果顯示,合同風險居于首位。

  技術轉讓合同在各類合同中占有較為特殊的地位,具有標的特殊、條款復雜、履約環節多、期限長、技術交接或鑒定復雜等特征。簽訂藥物研發類技術轉讓或合作開發合同時,要充分考慮以下內容。

  第一,讓與人的技術是否存在專利侵權或專利侵權的可能性。受讓人在簽約并支付預付款前難以充分接觸技術資料。當受讓人了解技術資料后若發現技術路線或方法有或可能有專利侵權風險,將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此時再想解決專利侵權問題將延長履約期限甚至增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風險。

  第二,小試或中試工藝交接能否合格。小試可以在實驗室內完成,中試是連接實驗室和大生產的中間環節,關系到所有在實驗室小試環節設立的工藝、處方等條件能否在車間實現中試生產且樣品穩定,進而最終決定能否進行大批量生產。

  第三,臨床試驗有無失敗風險。臨床試驗失敗的原因有多種,如臨床試驗方案設計缺陷或執行過程中質量控制差,最終無法評價藥品的療效;或由于藥品本身問題通過臨床試驗表明無臨床優勢或療效不確切等。技術轉讓的目的是藥品最后能投入市場,如果臨床試驗失敗,合同目的必然落空。

  第四,原研藥在國外是否退市或存在退市可能。由于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周期較長,如果履約期間原研藥在國外退市,將直接影響國內同品種藥的市場前景,甚至可能會直接造成無法打開銷路或使銷售陷入僵局的危險。此時不宜繼續做同品種的技術轉讓,已經開始轉讓的品種,一方可能會選擇終止項目。盡可能盡多地考慮技術轉讓合同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并在合同中作出風險防范方案及責任承擔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合同目的的最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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